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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8执3879号

夏宝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夏宝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津0118执3879号夏宝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夏宝华与被执行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605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本院(2019)津0118执387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