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8347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租期至2019-9-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丽鹏、张慧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元朋,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关于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元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元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苏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