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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2民初2943号

苗尚梅与山东美盛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苗尚梅;山东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玮华;肖刚;山东智生工贸有限公司;肖坤;纪昌建;阎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2943号

原告:苗尚梅,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桂梅,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凡爱,总经理。

被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玮华,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智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刚,总经理。

第三人:肖刚,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肖坤,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石玮华,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纪昌建,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阎云生,男,1963年出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苗尚梅与被告山东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智生工贸有限公司、肖刚、肖坤、石玮华、纪昌建、阎云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苗尚梅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尚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

审判员  宋伟琴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