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2943号
原告:苗尚梅,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桂梅,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凡爱,总经理。
被告: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玮华,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智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刚,总经理。
第三人:肖刚,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肖坤,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石玮华,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纪昌建,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阎云生,男,1963年出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苗尚梅与被告山东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智生工贸有限公司、肖刚、肖坤、石玮华、纪昌建、阎云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苗尚梅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苗尚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
审判员 宋伟琴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