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3531号
原告:陈伟霞,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艺信,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陈伟霞与被告黄艺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陈伟霞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霞撤诉。案件审理费3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伟霞负担。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颖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