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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531号

陈伟霞与黄艺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伟霞;黄艺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3531号

原告:陈伟霞,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艺信,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陈伟霞与被告黄艺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陈伟霞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霞撤诉。案件审理费3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伟霞负担。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梁颖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