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29925A。 负责人蒋亚军,局长。 被执行人倪钬,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倪钬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行审253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倪钬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委托湖南省新宁县白沙镇云里村村委会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2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翟嘉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