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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4民初1037号

舒采桂、向林珍等与奉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224民初1037号

原告:舒采桂,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向林珍,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舒小丽,女,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舒某,男,200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法定代理人:向满菊,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奉伟,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瑶族,住溆浦县。

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与被告奉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27日,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烨

人民陪审员  李永福

人民陪审员  谢 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覃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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