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224民初1037号
原告:舒采桂,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向林珍,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舒小丽,女,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舒某,男,200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法定代理人:向满菊,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奉伟,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瑶族,住溆浦县。
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与被告奉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27日,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舒采桂、向林珍、舒小丽、舒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 烨
人民陪审员 李永福
人民陪审员 谢 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覃嘉
书记员罗思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