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4民初780号
原告:曹飞,男,汉族,1936年8月21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宁,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与原告曹飞系父子关系,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长海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经营者:蔡俊杰,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系大庆市让胡路区长海医院院长,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飞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飞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南春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