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5245号 起诉人王薇,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起诉人王薇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富源美家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三方签订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城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称《合同》)和《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城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之新旧商场商场更替协议》(以下称《更替协议》),《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约定发生争议是通过诉讼解决,《更替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8年5月,约定发生争议是通过仲裁机关解决。
本院认为,该案的两份协议约定不同的管辖条款,在其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后签订的协议仲裁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此,仲裁是该案解决纠纷的管辖机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徐小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国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连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