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恢25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刚。
被执行人:苏州市滨勤涂装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滨勤涂装厂其他行政一案,该案(2016)苏0506行审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滨勤涂装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滨勤涂装厂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志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顾正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