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836号
原告:赵云鹏,男,蒙古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贤杰,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白马村****(罗志刚私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663786C。
法定代表人:刘万文。 原告赵云鹏诉被告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2019年4月1日,原告赵云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云鹏申请撤回对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云鹏撤回对被告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云鹏负担(免交)。
审判员 补博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