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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民初1186号

上海万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张爱萍、祝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万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爱萍;祝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86号

申请人:上海万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开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

申请人:祝芪,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上海万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祝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万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之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万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由上海万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