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489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吉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宋立彦,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德城区,系德城区三八路人民医院北门对面门市1号*CH嘉华老北京炸酱面馆经营者。
原告德州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宋立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4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宋立彦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宋立彦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立彦价值40000元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瑞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靖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