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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民初881号

索南多杰与旦正尖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索南多杰;旦正尖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881号

原告:索南多杰,男,藏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刘积明,青海汇元(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旦正尖措,男,蒙古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现住西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索南多杰与被告旦正尖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索南多杰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南多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南多杰撤回对被告旦正尖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索南多杰承担。

审判员 韩 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伟娜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