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682号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安居小区内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5068626。
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海,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素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于紫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