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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2245号

赵某与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245号

申请人:赵某,现住平凉市。

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安兴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亚

书 记 员 姚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