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245号
申请人:赵某,现住平凉市。
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兰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安兴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亚亚
书 记 员 姚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