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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2执79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杨应球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杨应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陈骥。

被执行人:杨应球,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应球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922民初55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应球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应球银行存款人民币1989.4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