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5刑初159号 被告人 基本情 况 姓名 张龙涛 出生 日期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 证号 籍贯 河南省登封市 住址 登封市嵩阳办事处 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登检刑诉[2019]80号 指控 事实 2018年4月17日10时许,在登封市登告公路某某家居建材城二楼西侧“某”商铺门口,被告人张龙涛、张某某(已判刑)与王某某、王某1因商铺租赁纠纷发生争执,两人对王某1实施殴打,致王某1腰部、面部受伤。经鉴定,王某1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部、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适用 程序 速裁程序 立案时间 2019年4月1日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龙涛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龙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龙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张龙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杨海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