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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2民初10026号

王润菊与李国明、刁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润菊;李国明;刁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10026号

原告:王润菊,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明,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刁泽娟,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菊诉被告李国明、刁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长祥

人民陪审员  张凤香

人民陪审员  刘允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李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