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9民初285号
原告:韩小杰,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开元北路中段****。
负责人:苗会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源,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韩小杰与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06.54元(含100元救护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308.68元、误工费4333元,计9343.2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申请保全费115元、邮寄费22元,计137元。以上合计11480.2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1日21时许,马东升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金融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银行前,与前方韩小杰驾驶的二轮踏板电动车相撞后,马东升驾车逃逸,致韩小杰受伤。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东升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韩小杰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宁城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好转出院,在家休息8天后上班。期间发生医疗费2506.54元。经原告诉前申请,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扣押了被告名下×××小型轿车一辆,原告支付保全费申请费115元、邮寄费22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合计7000元。诉前保全费、邮寄费和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原告自愿承担。申请撤回对马东升的起诉。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经我司查询马东升驾驶的×××号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一份。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0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1650元、护理费960元、车辆损失费693.46元,同意合计给付7000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1日21时许,马东升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金融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银行前,与前方韩小杰驾驶的二轮踏板电动车相撞后,马东升驾车逃逸,致韩小杰受伤。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东升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韩小杰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马东升驾驶的事故车辆×××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受伤后,经赤峰市宁城县中心医院诊断为“肩部损伤、髋部损伤”,住院治疗12天。原告支付医疗费2506.54元(其中救护车费100元)。原告韩小杰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了马东升名下×××号小型轿车一辆。原告支付案件申请费115元、邮寄费22元,合计137元。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侵权责任明确。马东升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对于原告韩小杰所受各项损失,应在交强险理赔项目及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小杰的医疗费250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1650元、护理费960元、车辆损失费693.46元,合计7010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给原告韩小杰7000元,原告韩小杰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韩小杰支付的诉前保全案件申请费115元、邮寄费22元和本案诉讼费44元、邮寄费66元,原告韩小杰自愿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韩小杰关于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韩小杰的医疗费250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1650元、护理费960元、车辆损失费693.46元,限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韩小杰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申请费115元、案件受理费44元、邮寄费88元,合计247元,由原告韩小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