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421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住所: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香茗街。
负责人:叶建强,任该社主任。
被告:占昌辉,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曾丽梅,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占景明,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与被告占昌辉、曾丽梅、占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占昌辉已履行还款义务,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坪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李森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雅茵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