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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民初417号

纪荣让与纪全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纪荣让;纪全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民初417号

原告:纪荣让,男,生于1943年9月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华(系原告纪荣让之子),男,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乃新,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全访,男,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纪荣让与被告纪全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荣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华、沈乃新,被告纪全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荣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1244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纪荣让曾担任黄河镇郭中寨村委会会计,2000年12月退休,在任期间为村委垫付9055.68元,退休后退休工资享受同职干部的90%,村委无钱支付垫付款和发放退休工资。经协商村委会从机动地中承包给原告土地8亩,抵顶垫付款、退休工资,抵顶完毕为止。原告在其承包地上种植杨树已成材。2018年11月6日,原告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11月19日原告伐树时,被告带人阻扰伐树,原告报警,经做工作其他人自行撤回。被告不依不饶,致使原告无法伐木一天,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纪全访辩称,我们十户因土地纠纷去伐木现场,后来村委调解,解决了土地纠纷。原告方所诉不实,因为原告方的伐树所得事实上非但没有少卖钱而是多卖钱。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切实际,我们到现场没有造成停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质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纪荣让与被告纪全访均系济南市章丘区黄河镇郭中寨村村民。原告纪荣让于2018年11月6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5日采伐杨树400株。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吕家寨派出所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报警记录载明,“2018年10月、11月,黄河镇郭中寨村村民纪成华三次报警称,因土地纠纷与本村纪全访等八户村民发生纠纷。报警时间分别是: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2018年11月20日上午8时许,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吕家寨派出所民警三次都出警到场,告知双方地权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报警人纪成华系原告纪荣让之子。原告纪荣让称2018年11月19日因受纪全访阻扰,该日停工一天未能伐木,主张损失12440元,其中雇工损失为当日3240元,木材价格的间接损失为9200元。纪全访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纪荣让所主张的因受被告纪全访阻扰导致伐木停工一天的事实是否成立。原告方庭审中提供照片八份,意在证明被告纪全访的阻扰事实。纪全访称照片中显示木材都拉走了。原告提供领工人刘道群的书面证言,意在证明停工一天的损失。被告纪全访认为停工不属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所提供的报警记录中未显示2018年11月19日有报警记录,同时原告方提供的照片及视频均未能显示证据的时间系为2018年11月19日,因此原告纪荣让主张因被告纪全访阻扰造成2018年11月19日全天无法伐木的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无法认定。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由损害、过错、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构成。具体至本案中原告纪荣让既无证据证明因被告纪全访阻扰造成2018年11月19日全天无法伐木的事实,也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日的雇工损失及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真实性。因此,原告的诉请因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纪荣让要求被告纪全访赔偿其损失1244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纪荣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兴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