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民初395号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法婷,该公司客服主管。
被告:秦永森,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永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关格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