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2306号
原告:遵义市明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51949853L。
法定代表人:夏明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涵,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永发,男,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明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永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明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明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遵义市明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