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3200号
原告:杭州大地安科环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其适,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中国民生银行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恭敬。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地安科环境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地安科环境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地安科环境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地安科环境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姚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