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民初1430号
原告:许庆祥,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慧鹏,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英杰,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庆祥与被告张慧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许庆祥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庆祥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庆祥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鸿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