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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90号

陆昌容、卢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昌容;卢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90号

申请人:陆昌容,女,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卢特,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陆昌容与被申请人卢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卢特名下价值2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陆昌容、谢国进共同共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9912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昌容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卢特价值230000元的财产,且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卢特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卢特的银行存款230000元。

二、查封陆昌容、谢国进共同共有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9912号)。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书记员张芹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