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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终94号

梁红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
当事人
梁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红军,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耒阳市。2005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月6日减刑释放。2015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耒阳市看守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红军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8)湘0481刑初5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红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梁红军,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8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梁红军携带煤气罐进入耒阳市公安局水东江派出所一楼大厅。随后,梁红军拿出打火机,将煤气罐阀门拧开。到派出所来报警的梁某3遇见,立即将梁红军推开,公安人员趁机将梁红军制服,将煤气罐提出大厅。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证人梁某1、梁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红军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原判认为,被告人梁红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梁红军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梁红军有犯罪记录,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梁红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梁红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红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梁红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梁红军非法携带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并发生泄漏,危及公共安全;梁红军有犯罪前科,在一审中能自愿认罪。综合梁红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梁红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合法适当。故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 刚

审 判 员  李自蹊

审 判 员  匡梓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珂嘉

书 记 员  李 怡 校对责任人:陶 刚 打印责任人:李 怡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