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民初850号
原告:梁元高,男,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柳福均,男,汉族,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元高诉被告柳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元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本院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梁元高负担。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