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504民初850号

梁元高与柳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元高;柳福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民初850号

原告:梁元高,男,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柳福均,男,汉族,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元高诉被告柳福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元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本院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梁元高负担。

审判员  余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