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强清3号
申请人:上海信息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盛济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凤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惠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韦亚策,职务不详。申请人上海信息总公司称,上海惠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大公司)于1995年12月28日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上海信息总公司出资51万元,法定代表人韦亚策出资49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营业期限自1995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2000年12月12日,惠大公司因未在年检截止日前按规定申报年检,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惠大公司至今仍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并未有债权人对其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故科技中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惠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惠大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其股东为上海信息总公司与韦亚策。2000年12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沪工商徐案吊处437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惠大公司营业执照,至今已八年有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惠大公司应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然惠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清算,至今未完成清算工作,目前亦无惠大公司债权人对惠大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现申请人作为惠大公司股东,据此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惠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因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信息总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惠大实业有限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嘉骏
审判员 包 莉
审判员 孙建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隽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