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1717号
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金冠钢木龙骨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昆明经开区洛羊王家营片区昆明中铁新立物流有限公司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MA6KDKC08P。 经营者:毛德全,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6288X。
法定代表人:熊敏。
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东风路东风巷**地矿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0107830T。
负责人:尹飞云。 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金冠钢木龙骨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拓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金冠钢木龙骨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1.71元,由原告昆明经开区洛羊金冠钢木龙骨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张志力
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雷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