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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民初750号

郑某与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1民初750号

原告:郑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郑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对被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郑康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栗彩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