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1民初750号
原告:郑某,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郑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对被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郑康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栗彩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