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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33刑初36号

骆红伟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抚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骆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833刑初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红伟,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远市看守所。抚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抚检未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红伟犯强奸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骆红伟返回抚远市左岸绿洲小区其女朋友住处时,发现10号楼2单元102室房门敞开,被害人贝某1(女,14周岁)独自一人坐在床上,便产生强奸贝某1的想法。骆红伟走进房屋坐到贝某1身边哄骗称要与其谈恋爱并给其买新衣服,与贝某1发生了性关系,后给贝某120元钱离开。2018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骆红伟大量饮酒后又来到被害人贝某1家敲门,贝将房门打开,骆红伟进入室内扒下贝的裤子将其按倒在床上,欲和贝发生性关系。贝的母亲王琳琳(有智力残疾)见状后出门找邻居帮忙,骆红伟便从厨房窗户跳出后逃离,骆随身携带的蓝牙耳机遗落在贝某1家中。经鉴定,被害人贝某1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骆红伟于2018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骆红伟的亲属对被害人贝某1予以经济补偿,骆红伟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情况说明,抚远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人贝某2、栾某、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贝某1陈述以及被告人骆红伟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红伟与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骆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红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祝令合

人民陪审员  赵景峰

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