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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民初2144号

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亚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亚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2144号

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意,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亚庆,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亚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