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6民初542号
原告:石林安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5551257551。
法定代表人:李香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泽平,云南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继敏,男,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
原告石林安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石林安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林安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安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石林安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翠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