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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68号

成都众汇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桂华、胡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众汇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桂华;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68号

原告:成都众汇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伏雪莲,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铭,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桂华,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胡权,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成都众汇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桂华、胡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