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68号
原告:成都众汇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伏雪莲,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铭,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桂华,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胡权,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成都众汇鑫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桂华、胡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