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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4民初222号

宋培英与王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2-0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培英;王荣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222号

原告:宋培英,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义,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荣斌,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吉,潍坊坊子南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培英与被告王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宋培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培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培英负担。

审 判 长  张 霄

审 判 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张明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 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