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222号
原告:宋培英,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义,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荣斌,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吉,潍坊坊子南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宋培英与被告王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宋培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培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培英负担。
审 判 长 张 霄
审 判 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张明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 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