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1897号
原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阜蚌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洪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长宣,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长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美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