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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民初2981号

程效辉与孙怀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效辉;孙怀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2981号

原告:程效辉,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孙怀武,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程效辉诉被告孙怀武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程效辉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效辉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姗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贤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