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2981号
原告:程效辉,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孙怀武,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程效辉诉被告孙怀武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程效辉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效辉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姗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贤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