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3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国泰南路**保利商贸中心**。
负责人:贺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浪,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绵,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曼思,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曼思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5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曼思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透支本金6941.16元、利息1901.18元(暂计至2018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李曼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工商登记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李曼思登记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一台,本院已予以查封该车辆档案(2020年11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书面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因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已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该车辆,目前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理。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工商登记信息。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为透支本金6941.16元、利息1901.18元(暂计至2018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34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曼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南华 执行员 李华江 执行员 叶锐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徐健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