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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920号

刘国元、邱慧等与康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民;康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920号

原告:刘国元,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邱慧,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陈红孝,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吴明一,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张立民,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康玉忠,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与被告康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负担。

审判员  杨军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龙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