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920号
原告:刘国元,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邱慧,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陈红孝,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吴明一,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张立民,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康玉忠,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与被告康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刘国元、邱慧、陈红孝、吴明一、张立明负担。
审判员 杨军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龙 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