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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民初833号

李正西、胡兆芳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正西;胡兆芳;李笑笑;李晓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民初833号

原告:李正西,男,193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原告:胡兆芳,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原告:李笑笑,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原告:李晓玲,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双柏路**附**。

负责人:陆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西、胡兆芳、李笑笑、李晓玲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西、胡兆芳、李笑笑、李晓玲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西、胡兆芳、李笑笑、李晓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正西、胡兆芳、李笑笑、李晓玲负担。

审判员  李刚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柯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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