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4民初587号 原告唐慧,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8********,汉族,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XXXX。 被告永州裕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庆。 被告李志庆,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4********,汉族,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XXXX。 原告唐慧与被告永州裕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唐慧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慧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州裕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慧负担。
审判员 叶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