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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808号

焦志伟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志伟;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伟;付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808号

原告:焦志伟,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西城公安局路西广厦苑。法定代表人;隋广臣,总经理。

被告:陈志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赤峰市。

被告:付海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赤峰市。

原告焦志伟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志伟、被告付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焦志伟负担。

审判员 周振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解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