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808号
原告:焦志伟,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西城公安局路西广厦苑。法定代表人;隋广臣,总经理。
被告:陈志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赤峰市。
被告:付海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赤峰市。
原告焦志伟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志伟、被告付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焦志伟负担。
审判员 周振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解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