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218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韩旭,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黄雁,男,汉族,1973年10月09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被申请人刘正强,男,汉族,1974年04月02日出生,重庆市渝**。被申请人朱志强,男,汉族,1967年09月22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被申请人周幼均,女,汉族,1970年02月17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被申请人陈燕,女,汉族,1975年08月23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被申请人吴小荣,女,汉族,1975年03月26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钟莉,女,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重庆市渝**。被申请人袁青辉,男,汉族,1972年06月09日出生,四川省峡江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黄雁、刘正强、朱志强、周幼均、陈燕、吴小荣、钟莉、袁青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58982.88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渝0103执保1918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袁萌清
书 记 员 刘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