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923号
申请人:崔建亮,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常芳玉,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林州市。申请人崔建亮与被申请人常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建亮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芳玉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价值动产不动产。申请人崔建亮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建亮申请冻结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芳玉名下的存款80000元或等价值动产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