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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923号

崔建亮、常芳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崔建亮;常芳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923号

申请人:崔建亮,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常芳玉,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林州市。申请人崔建亮与被申请人常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建亮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芳玉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等价值动产不动产。申请人崔建亮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建亮申请冻结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芳玉名下的存款80000元或等价值动产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