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磨盘山北路。法定代表人闵艳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叔华,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平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婷,女,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彭亭亭,女,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段黎明,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婷、彭亭亭、陈亮、段黎明、江西省平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执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小玲
审判员 梁 珂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