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081民初980号
原告:灯塔市英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318642898F。
法定代表人:刘英,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女,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邵淑仪,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英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淑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灯塔市英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灯塔市英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