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民初560号
原告:张鲁君,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增宝,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收,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当(AHMADZ.T.ALQAMDIMIA),男,巴勒斯坦籍,护照号4248790,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国锋,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冬,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鲁君与被告亚当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鲁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收,被告亚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国锋、杨婉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鲁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亚当返还原告张鲁君投资款项9万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亚当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鲁君与亚当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投资经营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高新会展路220号的字号为露娜音乐餐厅的店铺。协议签订后,张鲁君按协议约定将应投资的款项9万元支付给亚当。现因店铺在经营很短时间后,就已经停业,无法继续经营,双方约定的合作事务已经无法进行。依据《协议》第八条第1款第4项的约定,已经达成了合伙解散的情形。经与亚当协商以后,亚当已经同意将张鲁君的出资全部退回,但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退还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亚当将张鲁君所投的9万元全部退回。
被告亚当辩称,一、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为山东阿拉丁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被答辩人所投资款项是向该公司实缴的股东出资。露娜餐厅为该公司前期经营项目,但后期经各股东同意转而经营教育培训项目。现公司尚不存在公司注销清算事由,被答辩人无权要求抽回出资,答辩人也不是适格被告。
二、即使贵院认定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为合伙经营关系,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并且在受理案件前要求当事人清算。现在被答辩人提出返还投资款项的诉讼请求,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无法提出账目证据,则应驳回其诉讼主张。
三、在被答辩人同意并授权情况下,被答辩人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实际运营露娜餐厅和教育培训项目,在此背景下如贵院判决答辩人完全返还被答辩人投资款,违反民法公平正义原则。
四、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为合伙经营关系,也没有达到被答辩人主张的《合伙经营协议》第八条第1款第4项的约定,没有达到合伙解散的情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1日,亚当作为甲方与徐丽、苏向东、刘久康、邢嬿妮、张鲁君、孙旖旎各方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一份,约定:各方共同经营露娜音乐餐厅,该店铺工商登记名称为山东阿拉丁交易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餐饮管理等。登记股东为毕家铭,实际股东为亚当、徐丽、苏向东、刘久康、邢嬿妮、张鲁君、孙旖旎七人。店铺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亚当,实际经营负责人为亚当。协议约定该合伙项目总出资额为180万元,出资均汇入亚当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分割。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比例承担等内容。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人徐丽出资16万元,苏向东出资24万元,邢嬿妮出资19万元,张鲁君和刘久康各出资9万元,孙旖旎出资6.6万元。上述出资均汇入亚当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中。亚当于2017年11月17日给徐丽、苏向东出具收到条,载明:今收到苏向东、徐丽露娜音乐餐厅投资款40万元。露娜音乐餐厅未进行工商登记。阿拉丁公司登记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亚当,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毕家铭,持股100%。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露娜音乐餐厅已于2018年1月份或2月停止营业。亚当未能提交露娜音乐餐厅营业期间的财务账目。
本院认为,亚当系巴勒斯坦国籍,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案由为合伙纠纷,合伙协议签订地和履行均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确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17年8月11日,亚当与张鲁君等6人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约履行。张鲁君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结合另一合伙人徐丽诉亚当合伙纠纷一案中提交的亚当给徐丽出具收条中载明“收到徐丽露娜音乐餐厅投资款”,以及徐丽提交的合伙经营协议书所记载内容和其他合伙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张鲁君投资的合伙项目为露娜音乐餐厅。亚当主张双方出资成立的合伙组织为阿拉丁公司,张鲁君为阿拉丁公司的隐名股东,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对亚当该项辩驳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利润并承担合伙债务。亚当为露娜音乐餐厅实际经营负责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餐厅实际经营。亚当未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的单独账户,亦无法证明合伙款项是否均投入露娜音乐餐厅的经营。其提交的数百份消费凭证中涉及阿拉丁教育培训学校支出与本案合伙事项无关,其他的消费凭证包含的消费项目繁杂,且未经其他合伙人确认,亦无有效证据证实已向其他合伙人公开支出情况,张鲁君及其他合伙人均不予认可,故不能证明上述支出均系其在经营露娜音乐餐厅期间的合理支出事项。亚当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露娜音乐餐厅经营期间的盈亏状况,且其也不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经营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合伙清算。故亚当所称涉案合伙事务支出数额超过投资数额的辩驳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亚当应对露娜音乐餐厅盈亏状况无法查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亚当辩称在张鲁君同意并授权情况下,亚当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实际运营露娜餐厅和教育培训项目,但是对此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亚当收取张鲁君投资款9万元事实清楚,因其不能证明合伙投资款项的使用情况,亦不能提交合规的财务账目且合伙餐厅已经停业的情况下,张鲁君要求其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亚当(AHMADZ.T.ALQAMDIMI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鲁君投资款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亚当(AHMADZ.T.ALQAMDIMI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张鲁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亚当(AHMADZ.T.ALQAMDIMI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韩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