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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1民初870号

邓远均与杨仕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清镇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远均;杨仕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清镇市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870号原告邓远均,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代理人付友培,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杨仕友,男,汉族,1995年11月9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清镇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75424901B,住贵州省清镇市云岭大街中断。负责人保松,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519492048,住贵州省开阳县环城北路华苑商住楼。负责人李春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瑾,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均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清镇市中心支公司、杨仕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5元(已减半),原告邓远均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