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870号原告邓远均,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代理人付友培,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杨仕友,男,汉族,1995年11月9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清镇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75424901B,住贵州省清镇市云岭大街中断。负责人保松,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519492048,住贵州省开阳县环城北路华苑商住楼。负责人李春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瑾,女,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均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清镇市中心支公司、杨仕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远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95元(已减半),原告邓远均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