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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423号之一

刘锋、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锋;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锋,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大浃工业路**,组织机构代码:064154607。 法定代表人林飞云。 申请执行人刘锋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锋。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已申请对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建岳 微信公众号“”